中国打击恶意商标申请——“MONCLER”商标异议案

发布日期:2020-04-09 14:32    文章分类:专业论著

近年来,中国一直在加大打击恶意注册的力度。越来越多的外国品牌所有者针对恶意申请提起的异议和无效诉讼被予以支持。2019年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出台,以专门规制恶意申请,并强调遵守商标法领域的诚信原则。本文涉及近期的一个成功且引人注目的就恶意商标申请提起的异议案。
 
案情介绍
 
一家中国公司,揭阳市恒本塑料有限公司(被异议人)于2017年9月29日申请 “MONCLER及图”在第5类“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棉”等商品上的注册。该申请于2018年10月6日予以初审公告。该商标看起来与著名的奢华羽绒服标识“MONCLER”完全相同,并且该商标中包含的M图形在外观上与MONSTER饮料的“魔爪”徽标有几分近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的大多数商标申请都是对中国公众熟悉的外国知名品牌,如DIOR、CHANEL和BOSS的摹仿和篡改。
 
2018年12月28日,美国第二大功能性饮料生产商MONSTER ENERGY COMPANY(Monster)对该商标申请提起异议,理由是:1)该异议商标和
Monster的第5类引证商标“MONSTER ENERGY及M(魔爪)图形”、“MONSTER”、“MONSTER ENGEGY”及“M(魔爪)图形”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述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Monster在第32类注册的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该驰名商标的摹仿;3)被异议人故意摹仿和篡改Monster的驰名商标,并多次使用摹仿和篡改的方法申请注册多个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9年1月7日,MONCLER S.P.A.(Moncler),总部位于意大利的著名羽绒服制造商,也对上述商标申请提起异议,理由是:1)被异议商标与
Moncler引证的第25类服装商标“MONCLER 及图”相同,该商标已在中国已构成驰名,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跨类保护规定予以驳回; 2)被异议商标具有《商标法》第十条所述的欺骗性,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的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知识产权局裁定
 
2020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支持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的主张,并因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而驳回了被异议人的申请。
 
在裁定中,知识产权局提及Moncler的“MONCLER”商标“文字并非具有固定含义的字母组合,其文字及图形整体具有较强独创性和一定知名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例如‘CHANELUCK’、‘DIORBIBI’、‘雅一培’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与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近似的商标”。知识产权局注意到,“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亦围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做出合理解释与说明”。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不正当利用Moncler市场盛誉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评语
 
上述裁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特殊性,因为知识产权局仅基于被异议人的恶意而非混淆性近似原则驳回了被异议商标。过去,知识产权局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很少会单独或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清晰的信号,表明知识产权局正在进一步加强对恶意注册的打击。该裁定还确认了复制他人商标以及无正当理由多次申请注册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恶意。至关重要的是,对商标抢注方的行业及商业状况,其名下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数量及其使用这些商标的意图进行全面调查,并应在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材料中充分展示恶意的证据,以便取得积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