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蒂凡尼”商标无效宣告案简介

发布日期:2017-09-12 16:28    文章分类:专业论著

案件: “蒂凡尼”商标无效宣告案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日期: 2017年4月24日
领域: 商标法
法官: 周丽婷
判决内容: “TIFFANY”在中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第14类珠宝等商品和第27类壁纸等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
 
2017年4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注册在“壁纸”等商品上的第8009772号“蒂凡尼”商标(“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的行政诉讼一案作出判决。
 
原告上海真蒂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商评委针对其第8009772号“蒂凡尼”商标做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蒂芙尼公司亦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涉案的商评委裁定认为:1)蒂芙尼公司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第815305号“TIFFANY”和第3966131号“TIFFANY&CO.”引证商标在“珠宝、宝石(珠宝)”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2)诉争商标“蒂凡尼”在呼叫等方面与“TIFFANY”高度近似;以及3)尽管它们各自的指定商品并不类似,但考虑到前述引证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及蒂芙尼公司将其引证商标与“蒂芙尼”共同宣传使用的情况,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混淆和误认,并会损害蒂芙尼公司的利益。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为: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可无限制扩大类别,双方商标各自指定的墙纸等商品和珠宝商品差别巨大,毫无关联性可言,两者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也不会淡化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此外,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墙纸等商品上已广泛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不会产生混淆。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13.2条的规定,理由如下:1) 蒂芙尼公司已通过提交充分的销售和宣传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2010年1月20日)之前,其两个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第14类的珠宝等商品上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2)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引证商标中的“TIFFANY”与其中文音译标识“蒂芙尼”在珠宝等商品上已形成较强对应关系,而诉争商标“蒂凡尼”不仅在呼叫上与“TIFFANY”相近,与蒂芙尼公司使用的“蒂芙尼”也仅有一字之差;并且3)原告还曾注册过与“TIFFANY”商标非常近似的“DIFFANY”商标,并同时使用该“DIFFANY”商标和“蒂凡尼”商标。此外,诉争商标最初由原告的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并于随后转让至原告名下。
 
综上,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原告攀附蒂芙尼公司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明显,其对诉争商标在壁纸上的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如原告和蒂芙尼公司之间可能具有许可关系、关联关系或其它关系等,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损害蒂芙尼公司的利益。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今年四月发布的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典型案例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判定诉争商标是否会误导公众并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驰名商标的公众熟知程度,两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指定使用商品之间的相关程度,主观意图等等。因此,本案对于今后类似的案件将有很强的指导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