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在中国生效

发布日期:2017-08-29 14:46    文章分类:专业论著

2017年7月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布的新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则》)正式生效。
 
背景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修正)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按以下顺序发起法律程序:
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非强制);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强制);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二审判决将为终审判决。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换句话说,在通常情况下,与上述劳动争议有关的仲裁裁决将是一裁终局的,不会被法院受理,除非1)所发布的仲裁裁决还包括前述第四十七条中未列明的内容;或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被撤销的情况。前述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要修订
 
人社部官员在就该《规则》于2017年7月13日举办的在线访谈中表示,在此次对《规则》的修订中有以下亮点值得注意:
 
1. 明确了一裁终局仲裁裁决范围
 
如前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了几种适用一裁终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目的是为减少当事人负担和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该条原来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例如,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定义还有待明确,需要完善。因此,根据《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该经济补偿现在还包括《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而赔偿金则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此外,其还规定了适用终局裁决的单项裁决数额,即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
 
2. 增加简易处理程序
 
《规则》新增了一个名为“简易处理”的全新章节来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在简易处理程序中,案件将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在被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缩短或取消答辩期。此外,仲裁庭还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更加灵活地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
 
3. 增加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根据《规则》,若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或者案件是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使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其还规定,该等案件应当优先立案和审理。此外,若满足前述提及的条件,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亦可适用简易处理程序。
 
评论
 
在我国,劳动人事争议实施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即一方必须先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后,才能将该等争议提交至法院解决。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原本是为了能将更多的争议放在仲裁阶段解决,以便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但在实践中,很多对仲裁议裁决不满的当事人仍然会选择经历仲裁以及两级法院审理阶段,这就导致整个过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非常耗时和耗费精力。好在此次修订的《规则》加入了很多新的变化,如新增简易处理等,以便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程序的效率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这些新变化能在多大程度上将原有问题进行改进,还有待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