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未经许可将正品商品进口至一个国家的行为。在中国,《专利法》第69条明确了平行进口专利产品的合法性;但是中国《商标法》没有涉及平行进口的明确条款。虽然中国对平行进口所涉及的商标问题的合法性没有明确的立场,但在实践中,中国法院一般认为,除非一些特殊情况,在中国销售平行进口商品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中国遵循“国际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商标商品在国外销售,品牌所有者对这些商品的商标专有权利已经用尽,经销商在中国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一般来说,平行进口原则上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进口商进行不当行为导致商标识别或其它应有功能丧失,并对商标所有人的商誉造成损害,则平行进口将被视为侵权。例如,改变商品或包装的外观,导致商标所有者的商标识别功能和商誉的破坏,那么对该商品的进口和销售行为被视为违反了中国商标法。
案例
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诉长沙市雨花区百加得酒业商行
案例名称: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百加得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17年1月22日
相关法律:商标法、食品安全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审判长:肖娟闻
判决意义:擅自磨去平行进口产品识别码的行为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真实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且妨碍了商标权人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干扰了商标权人控制产品质量的权利。因此,“磨码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是否上诉:否
案件历史
原告联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联合多梅克”)是第7766497 号33类BALLANTINE’S 商标和第3230516 号33类“百龄坛”商标的权利人,原告保乐力加(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保乐力加”)为联合多梅克在中国境内的独家授权进口商和经销商。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百加得酒业商行(“长沙雨花”)为联合多梅克威士忌商品的零售商,其未经联合多梅克的允许擅自销售平行进口的由联合多梅克生产的威士忌产品。原告发现,被告长沙雨花在其平行进口的威士忌产品上的中文标签中使用了第3230516 号33类“百龄坛”商标,且模糊了威士忌产品瓶身上相关的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生产地与销售地等用于识别产品的相关信息。
联合多梅克和保乐力加认为,长沙雨花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于是双方于2016年8月24日在长沙中级法院起诉了长沙雨花。
判决
长沙中级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及考虑后,作出以下判决:《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并未要求经营者对进口商品的外文商标进行翻译,因此经营者不应在涉诉产品上加贴使用“百龄坛”字样的中文标签。经营者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和授权情况下,在产品上使用包含“百龄坛”商标的中文标签,违背了商标所有人的意愿,以及客观上损害了商标的权利以及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从而被告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我们认为,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追随了近两年的趋势,即平行进口商品的标签一旦被篡改,导致相关公众对真实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且妨碍了商标权人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干扰了商标权人控制产品质量,即使货物本身是正品,也将被认定为侵权。我们期望这种对平行进口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审判标准和趋势将被编纂在《商标法》和/或相关《司法解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