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初,中国的共享单车市场异常火爆。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OFO小黄车的经营公司)作为在该市场最成功的公司之一,在收获到了巨大商业利润的同时,也遭遇到了许多挑战。
2017年7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发布了一则已受理由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拜克洛克的商标侵权案件。
2015年7月29日,数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关于在第9,12,37及3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除了申请在第12类商品上的申请被驳回外,其余商标获准注册。基于对第9类和第38类“小黄车”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数人诉称拜克洛克在与共享单车市场有关领域使用“OFO小黄车”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第17541750号和第17541835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数人认为:
- 拜克洛克将“OFO小黄车”使用在手机App名称、详情介绍及各种界面上,官方广告宣传及活动中,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 拜克洛克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数人的“小黄车”商标标识近似。
- 拜克洛克 “OFO小黄车” 应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数人已注册“小黄车”商标涉及的商品相同。
- 拜克洛克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
毫无疑问,拜克洛克对“OFO小黄车”的使用构成《商标法》第48条规定的对商标的使用。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然而,拜克洛克对“OFO小黄车”的使用不是用于推广手机APP服务,而是用于推广其共享单车服务和/或自行车产品。手机APP服务可能会涉及数人“小黄人”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但共享单车服务以及自行车与数人“小黄人”注册商标商品无关。换言之,拜克洛克对“OFO小黄车”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或服务与数人“小黄人”注册商标商品不相同或类似。根据商标局数据库,数人在第9类和第38类已核准注册“小黄人”商标的商品包括:“照相机(摄影);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子防盗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扬声器音箱;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芯片(集成电路);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移动电话通讯;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无线广播;计算机终端通讯;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在线论坛;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另外,“OFO小黄车”商标与“小黄车”商标并不近似。“小黄车”的含义是“小型的黄色自行车”,直接是对共享单车市场产品的直接描述。因此其因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核准注册在自行车相关产品及服务上。也许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数人在第12类商品(包括自行车)注册“小黄人”商品的申请最终被商标局驳回。
相反,“OFO”应被认为是应用在共享单车市场相关产品和服务的“OFO小黄车”商标的显著部分,因为“OFO”本身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且由于广泛的使用和推广,该商标已获得很高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