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声音是一档以专营权模式经营的国际真人秀电视歌唱比赛。该节目的构思最早是由真人秀“老大哥”的创始人约翰·摩尔先生和荷兰歌手罗艾尔·梵·沃尔珍构思的。2010年9月17日,荷兰好声音首次播出。由于其仅侧重于歌手的演唱能力和实力,该节目一举成名。自2011年,其他许多国家在TALPA公司的许可下,开始引进好声音的模式,播放当地版本的好声音。
2012年,根据TALPA公司和IPCN公司签订的《电视节目授权协议“THE VOICE OF CHINA”》,中国好声音首次播出。根据该协议,播出单位为浙江电视台,制片公司为星空传媒及其附属公司。自此,中国好声音成为了2012年夏天最火爆的一档电视节目。
好声音的前四季都是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灿星”)制作,并吸引了大批的观众。灿星是星空传媒旗下的一家制片公司。据有关报道,该档节目的收益高达40亿元人民币。然而,2016年1月8日,TALPA公司突然宣布其即可终止所有关于好声音的现存合同权利。星空传媒与TALPA公司的合作,就此终止。
之后,由于灿星继续宣传、推广和制作下一期的中国好声音(随后将节目名称变更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引发了多起纠纷。
2016年1月22日,TALPA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寻求临时禁令,要求星空华文公司(星空传媒旗下的一家公司)和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星空传媒的一家附属公司)尽全力阻止中国相关媒体公司制作和播出第5季中国好声音。2016年2月5日,TALPA公司针对星空华文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三个月之后,TALPA公司又针对星空华文公司和梦响强音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请求确认权属和临时禁令的申请。2016年6月12日,香港仲裁庭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审理,对上述申请作出裁决,确认了TALPA公司是中国好声音五个重要部分的所有权人。这五个部分包括:与中国好声音相关的授权时间、英文名称(含汉语拼音)、其他知识产权、本地节目标识(微博、微信、APP、网站)。
与此同时,TALPA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宣布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唐德”)签订了一份新的关于在中国制作200多种不同电视节目的合作合同。这其中包括价值6千万美元的第5-8季的好声音。
依据该许可合同,TALPA公司新的合作伙伴,即浙江唐德,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针对灿星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世纪丽亮”)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法院支持了浙江唐德的请求,责令灿星“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手握麦克风的图形商标)和第G1089326号(在手握麦克风图形下写有“the Voice of China”的商标)注册商标”,责令世纪丽亮“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灿星随后提出上诉,但最后以失败告终。
很明显,灿星制作的前四季中国好声音是依据TALPA公司的授权制作完成的。相关协议中详尽的知识产权条款已明确表示TALPA公司是与在制作中国好声音节目中创作的任何节目名称和标识有关的所有权益的所有人。
另外,上述TALPA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了其在这些纠纷中的另一个权利基础。但唯一的瑕疵是TALPA公司并未注册中国好声音的中文版本。因此,2012年,浙江电视台附属公司申请注册了“好声音”商标,2016年灿星才又使用了该商标。
在这一系列纠纷之后,灿星最终启用了“中国新歌声”以代替“2016年中国好声音”。制作方声称该节目采用了全新的创作模式。然而,在节目播出后,我们仍能看到中国好声音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