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授权下,第十三个五年计划(“十三五规划”)中关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草案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执行。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执法局”)将负责竞争政策的部分。该部分将分为五个方面,包括反垄断法的修订,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审查系统,增强竞争政策的功能,促进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并建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中国的五年计划
中国的五年计划是由中国共产党通过中央委员会和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制订出的一系列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举措,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和原则,经济发展的战略蓝图,设定增长目标,并启动改革。因此,五年计划包括并与现有政策,区域规划和战略举措相互交织,是一个在五年期间经过不断检讨和修订的活文件。
自2012年以来,习主席就致力于中国民族振兴工作,承诺进行经济和法律结构调整。因此,最近发布的“十三五规划”重申了中国的这一政策设想,着重保持中高速增长。两年前,十一届三中全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策会议提出了改革目标的现有政策或自然扩张。该五年计划就是将含有这些政策的决议转换成提议。“十三五规划”包含支撑中国未来发展政策的五大原则,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
- 创新: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和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到一个更高质量的增长模式;
- 开放:利用国内和全球市场,并更加积极的参与全球治理;
- 绿色发展:保护环境和追求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
- 协调:确保农村和城市地区的,不同行业之间的均衡发展;和
- 包容:中国全体人民共享繁荣。
五年计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 经济增长:6.5%的中高速GDP目标,和到2020年实现2010年GDP和人均收入双翻倍的目标;
- 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评估负面清单,以及增加外国投资者规则的透明度;
- 国内产业升级;
- 财务目标:到2020年,人民币可兑换,以及人民币加入IMF货币储备篮子;
- 社会政策:每对夫妇只限一个孩子扩大到两个孩子;
- 社会福利:扩大城市福利服务的覆盖面到所有居民,普遍推广退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健计划,以及到2002年,使7000万人摆脱贫困生活;
- 城镇化:到2020年达到60%的城市化率;
- 绿色发展:到2020年,降低单位GDP排放量40%到45%,到2002年增加15%的非化石能源比重,并禁止商业天然林采伐;和
- 反腐败。
当前结构
反垄断法设立了一个两级的执法结构,包括根据第9条设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执法活动,其中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竞争与反垄断工作,包括竞争政策和指南的起草和行政执法和调查的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实际执行。
反垄断法是由三个机构执行,包括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行(“发改委”)。商务部是国务院的一个执行机构,并通过反垄断局负责审查合并和收购交易和其他类型的企业集中提案。工商总局与执法局一起负责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消除竞争(不包括垄断定价行为)的执行,和依法调查和惩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等经济相关的侵权行为。发改委通过其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负责价格相关行为的执法,包括企业定价行为的调查、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置或控制价格。
统一的反垄断机构
根据“十三五规划”的竞争政策,为了优化中国垄断公共执行的程序,将提议设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该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结构建立将克服制约当前三机构业绩表现的体制弱点,还可以提高中国竞争执法机构的效率。
执法机构的权力下放,尤其是考虑到任务分配,已经造成了许多问题,如资源约束和重叠的机构设置。执法机构的权力下放也有几个好处,如促进机构间竞争,这提高了输出形式和结果质量的效率;如果任何一个机构未能履行,可以对冲风险;以及有机会测试不同的实施方案。然而,目前的制度安排使得珍贵的执法资源枯竭,并使得案件解决的效率延迟。此外,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重叠权力的机构本质上不仅导致这三个机构间的紧张根源和协调负担,而且会导致反垄断合规的不确定性。因此,有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影响效率,而且引发冲突和摩擦,导致支离破碎、不连贯和不一致的决策。
特别是,主要的冲突来自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这两个机构在限制性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领域共同承担执法责任。具体而言,发改委负责对与价格有关的限制性协议和滥用支配地位进行执法,而工商总局负责对那些非价格相关的方面的执法。然而,由于垄断者最终通过价格的影响,实现自己的利润,大部分的垄断行为,无论是以限制性协议的形式还是以滥用支配地位的形式,都是与价格有关。因此,当务之急是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能够达成一项工作共享协议,明确界定在并行管辖权的情况下,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2011年,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各通过了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说明了各机构的分工。在限制性协议方面,发改委负责对价格限制部分进行执法,而工商总局主要负责对输出或销售进行限制、销售或原材料市场的划分、购置或开发新技术或新设备和抵制部分的执法。同时,在滥用支配地位的领域,工商总局负责对拒绝交易、独家经营、捆绑、搭售和歧视性待遇(通过非价格有关交易条款)方面进行执法,而发改委主要负责对维持转售价格、不公平高或低价、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通过设置不公平的高或低价拒绝交易、通过价格折扣和征收除了销售价格之外不合理费用进行独家交易方面的执法。然而,仍然存在对机构管辖范围的分工有疑问,模糊不清的情况,如当一方当事人指控一家公司通过捆绑和以不公平的高价滥用其支配地位,这将引发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两个部门的管辖,因为发改委缺乏对捆绑行为的管辖权,而工商总局缺乏对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的价格行为的管辖权。因此,这些情况将造成一些问题,如发改委和工商总局是否会对每个行为进行独立的调查,或一起进行联合调查,或当机构达成不同结论的时候,采取和解的方式。
例如,2013年造纸卡特尔案件,其中两家韩国和四家台湾厂商因为价格操纵一起被罚3.53亿元,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的管辖范围都被涉及了。然而,只有发改委参与了有关的调查和执法,没有指明劳动决策部分如何进行的。此外,在2010年的另一起案件中,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分公司因反竞争捆绑被处罚。基于其非价格相关性,该案的管辖权应属于工商总局的管辖范围,但是,发改委却负责发布了对该案的惩罚和公告。因此,有关任何严格遵守劳动分工的法律和法规存在疑虑。
最后,三个执法机构的执法分工意味着这些反垄断部门被迫相互争夺资源,并因此不断发现自己资源不足。虽然每个执法机构都有属于某一领域的责任,每个机构都有可能参与对反垄断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的类似程序步骤,无论该行为是否是价格行为还是非价格行为,或相关的商业交易。这些步骤可能包括相关市场界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消费者和提供给消费者的替代产品,以及确定所涉及的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力。因此,这样的重复导致三方结构对资源浪费的结果。
结论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三方机构系统是混乱的根源,且建立一个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大大提高中国的反垄断执法的效率和连贯性,使反垄断立法的决定更独立,反垄断合规工作更确定和方便。因此,建立这样一个机构将有利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