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姓名权等)发生冲突时,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在先权利人除了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维权外,亦可以选择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来发起投诉: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适用规则
根据域名的不同,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诉人可以选择以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起投诉:
- .CN/中文域名争议
中文域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管理。
与“.CN/中文域名”有关的域名争议应当由CNNIC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具体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上述程序的适用规则为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前述《解决办法》,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 通用顶级域名(gTLD)争议
通用顶级域名(gTLD)主要包括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公布的下列域名:
“.aero, .asia, .biz, .cat, .com, .coop, .info, .jobs, .mobi, .museum, .name, .net, .org, .pro, .tel, .travel and .tv”
针对上述通用顶级域名在亚洲地区的争议,可由经ICANN指定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来解决。ADNDRC分别在北京、香港、吉隆坡和首尔设有秘书处并负责接受与上述通用顶级域名有关的投诉。其中,ADNDRC的北京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秘书处设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上述程序的适用规则为1999年10月24日经ICANN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2015年7月31日生效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和《ADNDRC补充规则》。
综上,对于投诉人来说,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来提交域名争议的投诉,但是,该等投诉所适用的相关程序规则必须根据争议域名的具体情况(“.CN/中文域名”或“通用顶级域名”)来确定。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以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心”)发起投诉为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或网上系统向中心提交投诉书;
- 中心确认收到投诉书后,向争议域名的注册商发送信息确认通知,并将前述投诉书副本转发至被投诉人;
- 若投诉书符合要求,中心将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送程序正式开始通知;
- 被投诉人可以在接到前述正式开始通知之后的二十日内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 中心将在被投诉人的答辩期届满后五日内指定专家组;
- 经指定的专家组将在14日内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
- 裁决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被送达至相关当事方并被公布在中心的网站上。
投诉人投诉需满足的条件
以《解决办法》为例(下同),投诉人若想投诉成功,必须举证证明其投诉已同时满足一下三个条件: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其中,关于第三个条件“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若能通过举证证明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证明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的关于合法权益的抗辩理由
(一)被投诉人若能通过举证证明其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证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三)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四)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